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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实施新政:住宅类房屋被拆迁估价上浮30%补偿
发布时间:2014-10-16    浏览次数:2193次

对于征收住宅类房屋,如果选择货币补偿,将按评估价上浮30%给予补偿;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,不仅要给予搬迁费,还要给予安置费、物业费等费用补助。

  这是最新出台的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》中的主要内容,即日起该意见正式实施。

  被征收房屋价格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

  随着城市框架的扩大,近年来大郑州的房屋征收行为越来越频繁。究竟该如何估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?又该如何进行安置费用补偿?

  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》(下简称《意见》)昨日在郑州市政府官网公布。

  《意见》规定,被征收房屋的价格,要按照房屋所有权证,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,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。

  货币补偿评估价上浮30%

 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。

  《意见》规定,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,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%给予补偿。

  选择产权调换的,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:一是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,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;二是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,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%进行安置,上浮部分不计价。

  非住宅类房屋,将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、用途,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。

  还有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等补助

  对于被征收房屋屋主的补助,《意见》也特别进行了明确。主要包括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、装饰装修补助、物业管理补助等。

  1.搬迁费:

  住宅类房屋,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放,不足1200元的,按1200元发放。如果是期房安置,要发两次。非住宅类房屋,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放,期房安置要发两次。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,在租赁期间,搬迁费要发给房屋承租人。

  2.安置费:

  住宅类房屋,如果要进行期房安置,且房主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,在临时安置期间,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,不足1200元的,按照1200元发放。

 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,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。提供周转用房的,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。

  临时安置期限,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,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。如果超过安置期限还未得到安置,安置费用则要适当增加。

  3.物业管理补助:

  被征收住宅,按照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。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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